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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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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11: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淮人社发〔2023〕4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依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结合淮安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补贴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纳入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根据产业发展和培训需求,发布以下清单:淮安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附件1)、淮安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附件2)、淮安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目录见附件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
二、对培训补贴标准实行阶梯性管理。按照“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的要求,对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拟订补贴基准。对纳入我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项目,在相应类别的补贴标准上上浮10%,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对培训补贴政策实行统筹化管理。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纳入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外但在省定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补贴基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省、市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对培训补贴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对培训补贴对象实行分渠道管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淮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淮财社〔2020〕34号)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淮人社发〔2020〕46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市人社、财政《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7〕232号)及省市最新政策执行。通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照市人社、财政、税务《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淮人社发〔2022〕60号)及省市最新政策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条件按《淮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淮财社〔2020〕3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淮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和省市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淮安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
2.淮安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基准
3.淮安市2023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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