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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200万元 “围猎”淮安一家城投公司董事长 一女子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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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地方城投公司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淮安一家城投公司的董事长接受1200万元好处费后,将公司的16个定融产品交给高某梅承接。最终,高某梅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并确保能够在某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02亿余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高某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梅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高某梅为非法攫取巨额利润,通过行贿手段‘围猎’某城投公司董事长熊某某,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增加融资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梁新星介绍,此案判决中全额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显示了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对行贿犯罪所得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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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16:3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普通人看不惯,只是因为普通人捞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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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5 17:2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楼上评论三观炸裂,意思普通人不该多管闲事,人家凭本事捞,你们指责它们违法乱纪就是羡慕嫉妒恨,是这意思吗?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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