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发《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案情简介 肖某某与高某某、熊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盱眙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某、熊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某工程款13.5万元及赔偿损失款1万元,共计14.5万元;被告张某某、石某某对工程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被告高某某、熊某某承担诉讼费1600元。因在法定时间内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原告肖某某向盱眙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与处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石某某主动给付申请人8万元,申请人放弃对两连带赔偿责任人的执行。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某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斩龙涧52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另外查明被执行人熊某某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经法官多次督促,2019年1月30日,高某某与肖某某达成协议,承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肖某某2万元,后每月还款5000元至总额为10万元。 申请人肖某某放弃对高某某的执行,剩余款项申请人肖某某向熊某某主张,如被执行人高某某有一期未履行,高某某承诺自行搬出其名下的房屋,交由法院评估拍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未履行协议,2019年11月5日,该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再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再次裁定终结执行。之后被执行人又一次失约,该案又于2021年1月21日再次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依法张贴迁出公告,限定腾房时间,但被执行人高某某仍拒不迁出。承办法官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遂向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要求其主动腾空房屋,配合法院处置财产。 同时,法院对其名下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强大的攻势下,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执行标的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此案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与申请人肖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并表示逾期不还愿意配合法院处置其财产。 但在约定时间内,高某多次失约没有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也没有主动配合法院处置其财产。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要求被执行人腾退房屋时,被执行人仍不配合腾空工作,其行为已经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 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一致,承办法官从善意执行、以人为本出发,创新执行方法,向高某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敦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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