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淮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行政庭王伏刚担任法官助理辅助办案。该案系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前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处罚幅度,法院裁判认为该行政处罚程序明显违法并判决撤销。
该裁判确立了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而非听证程序前的观点,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正当程序、时机,对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程序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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